时间:2023-07-06|浏览: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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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该公告明确了监管机构对虚拟货币的理解。监管机构确定虚拟货币为虚拟商品,与央行数字人民币不同,虚拟货币没有真实价值支撑,也不承认其保存和增值的权利。这一定性为虚拟商品提供了一定的支持,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对相关案件的判断,并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其次,该公告指出,虚拟货币的交换和交易是非法犯罪。涉及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交换、销售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活动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为这些活动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也是非法的。虚拟货币个人之间的直接转移和交换只要不涉及与法定货币的交换就不属于非法行为,这充分尊重了其商品属性。
第三,该公告要求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和互联网平台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服务。这包括支付渠道、登记结算、跨境汇兑、存储和托管等方面。同时,金融机构等还有责任加强客户宣传和警告教育,帮助监管机构发现违法线索。
最后,该公告提醒消费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除了强调虚拟货币交易的多重风险,公告还强调目前国内虚拟货币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投资交易的后果和损失应自行承担。因此,要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不参与虚拟货币交易投机活动,以保护个人财产和权益。
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行业主管协会在过去几年中多次发布了针对虚拟货币的风险提示公告。下一步,需要继续加强监管压力,加强执法处罚,严厉打击空气货币、假货币、金字塔销售货币等虚假货币的投机炒作行为,如非法集资、金融欺诈、洗钱等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严厉处罚。同时,还需要加强投资者教育和行业自律,营造健康的财富观念,规范相关领域的媒体和广告行为,以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金融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