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5|浏览: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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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4日,龙泉市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一起“第四方支付平台”为违法犯罪提供非法支付结算业务的案件,该案涉案金额达7个亿!其中,不乏有硕士研究生、本科等高学历者。
最终,刘某某等10名被告人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二千万元至五万元不等;被告人易某、刘某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罚金六十五万元,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罚金五万元。
案情回顾:2018年年底至2019年8月,刘某某等人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为“大满贯”赌博平台等提供掩饰。易某等人从全国各地办理数万张物联网卡,进行“洗钱”。“洗白”的资金由刘某某团伙进行代付,给赌博人员提现。刘某某等人建立的具有代付结算功能的平台,上游负责对接商户资金流入,下游对接商户资金流出。
审理查明:2018年年底至2019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等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共计违法结算资金人民近8千万元。2019年5月至8月,刘某某等以浙江万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英远森实业有限公司等名义,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共计违法结算资金人民币6亿余元。2019年5月至8月,被告人易某、刘某为刘某某等人回款资金,共计回款6亿余元。
案发后,12名被告人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均认罪认罚。
法官说法:本案中,刘某某等人利用第四方支付平台为赌博等违法犯罪提供非法支付结算,并通过“洗钱”获取非法利润。这种行为已经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而被告人易某、刘某利用信息网络帮助犯罪活动,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刘某某等人从事的非法支付结算是一种新型犯罪,是犯罪分子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依托网络进行的非法经营行为,在整个资金转移过程中,起着中介作用。而为违法犯罪提供非法支付结算业务的支付平台被称作“第四方支付平台”。它是区别于支付宝、微信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一种支付通道,这种通道未获得国家支付结算许可,违反国家支付结算制度,依托支付宝、财付通等正规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大量注册商户或个人账户非法搭建形成。
由于“第四方支付”平台没有支付许可牌照且由个人组建,资金安全没有保障,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用户在从事互联网金融活动时要认准合规合法的网络支付平台,不要轻信平台虚假宣传,不要随意扫描来源不明的支付二维码,不要将个人资金转入此类非法支付平台,谨防上当受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的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根据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