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6|浏览: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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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指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是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产生虚拟货币的过程,它消耗能源和产生大量碳排放,对国民经济贡献度较低,并且对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带动作用有限。此外,由于虚拟货币的生产和交易环节面临着越来越突出的风险,其盲目无序的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目标带来了不利影响。
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指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既消耗能源又排放碳的强度很高,对中国实现能耗双控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造成了较大影响。它给大多数地区的电力供应带来了压力,同时也加剧了电子信息产品的供需紧张。此外,比特币的炒作交易扰乱了中国正常的金融秩序,催生了非法犯罪活动,并成为洗钱、逃税、恐怖融资和跨境资本流动的通道,从某种程度上威胁了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通知明确区分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增量和存量。严禁投资建设新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要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在确保平稳过渡的条件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退出的时间表和实施路径。
通知还要求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并严禁新增项目的投资建设。还要加强对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能源消耗的双重约束。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增补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之前,将其视为淘汰类产业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禁止投资。此外,还要严禁以数据中心的名义进行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并加强对数据中心类企业的信用监管。对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的用电报装和用能也要进行严格限制。此外,还要严禁对新建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财税和金融支持。
通知指出,要加快存量项目的有序退出。要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的供电行为。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执行“淘汰类”企业的电价。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所有财税支持。停止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金融服务。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规定限期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