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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18号文件规定,个人将虚拟货币涨价后出售给他人的

时间:2022-03-14|浏览: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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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18号文件规定,个人将虚拟货币涨价后出售给他人的收入属于征税范围。本文强调了虚拟货币高价买卖的行为过程,这也是本次监管的关键。笔者发现,很多网游玩家忽略了这一点,认为为为什么要在游戏中卖掉自己辛辛苦苦获得的虚拟货币征税?
玩家在网络游戏中通过游戏行为获得的虚拟货币(如杀死怪物获得的游戏货币、系统分发的游戏货币等)、系统或其他玩家通过销售道具和其他虚拟物品获得的虚拟货币都是玩家的劳动收入,即玩家自己获得的虚拟货币。玩家在现实中销售这部分虚拟货币的收入不属于本规定的税收范围。主要原因是这部分虚拟货币在实际交易中的原始值无法计算。
五、征税与盗号完全分离,是两种不相关的法律关系。
有些人认为,销售虚拟货币的收入税将鼓励盗窃和其他非法行为。这是一件无关紧要的事情,根本没有根据的猜测。从本文前面提到的几点可以看出,通过盗窃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虚拟货币不属于获取网络虚拟货币的范围。即使有人通过盗窃和其他非法手段出售虚拟货币,他们的收入也不会被征税。更重要的是,在征税之前,难道没有盗版吗?
第六税务总局网络虚拟货币,对虚拟货币交易收入征税不是空谈。

2008年818号文件规定,个人将虚拟货币涨价后出售给他人的
关于税务机关如何征税,个人不能提供房地产原值证明,如何检查房地产原值,个人是否申报或扣除,如何监督。交易行为由税务机关管辖。有关税法对分步工作事项有规定。如果你感兴趣,你可以检查一下。
但可以肯定的是,虚拟货币交易的收入征税不仅仅是空谈。能否全额征税和能否全额征税是两回事。现实中,不可能100%征税商品交易和应税服务。逃税和反逃税总是矛盾的。然而,仅仅因为逃税而放弃相应的税收行为是一个荒谬的想法。
综上所述,国税函[2008]818号文件的主要精神可以概括为个人按20%的税率征收网络游戏虚拟货币销售所得利润。更高的价格。
最后,为了方便广大玩家的理解,举例如下:
1、个人以100元购买网络游戏的1万虚拟货币,然后以15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个人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售价元:-进货价元=50(元);
个人所得税应缴:50元×20%=10(元);
本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元。
2、个人以130元购买网络游戏的1万虚拟货币,然后以1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3、玩家在游戏中获得100,000虚拟货币,并以12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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