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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交联盟|政策法规|虚拟货币纠纷与解决(下)

时间:2023-08-25|浏览: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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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文章的目的是清晰地解释虚拟货币在中国法律框架下的法律属性,并分析中国争议解决机构对涉及虚拟货币的几类纠纷的裁决思路。本文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建议,以期对此类纠纷解决有所帮助。

在中国目前的监管政策下,处理虚拟货币财产纠纷时应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01. 以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为准绳,严格区分国家禁止的虚拟货币交易性质及种类。首先,要清楚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是案件裁决的前提。虚拟货币本身是一种数字货币,因此可以在没有国家允许其作为法定货币之前,以其作为法定货币进行的活动都是不被法律允许的。其次,理解国家的政策文件对裁决至关重要。理解《通知》和《94公告》的两个要点:一是国家所规范的主体是“融资主体”、“代币融资交易平台”、“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而不是普通的商事主体;二是其禁止的交易行为是虚拟货币作为货币进行的活动,如果虚拟货币并未作为货币进行活动,则不属于国家禁止的交易行为。即使涉及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的交易,也需要区分是虚拟货币作为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换,还是虚拟货币作为一般财产被法定货币购买。很多案件的关键在于区分虚拟货币是货币还是财产。

02. 注意区分民商事审判与行政监管的关系。在民商事实务中,一方面需要考虑监管的相关规定,依法支持监管机构有效行使监管职能,但也要严格区分民商事审判和行政监管的不同职能定位。行政监管是政府利用行政权力对市场经济进行微观干预和控制,以矫正市场失灵;而民商事争议处理是处理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注重合同自由,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除非明显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明显损害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应尽量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同自由。

03. 以发展的眼光看待虚拟货币纠纷处理。从虚拟货币的发展历史来看,它本质上是一种数字货币,代表了互联网经济下货币体系的发展方向。各国政府都在积极研究和推广数字货币,中国央行于2017年成立了数字货币研究所,对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进行了技术、经济、监管问题和法律风险等多方面的研究。2019年5月底,在贵阳举办的2019中国国际大数据产业博览会上,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开发的PBCTFP贸易融资区块链平台亮相,为粤港澳大湾区的贸易金融提供服务,并已开始实施。因此,对于这类新兴事物,应以发展的眼光来对待。

04. 谨慎使用合同无效条款。目前,有部分审判将虚拟货币交易合同直接定义为无效,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可取。首先,直接以《通知》和《94公告》作为宣布合同无效的依据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因为这两个文件属于部门规范,而不是《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次,对待这类行政监管领域的禁止性规定时,应尽量避免过度干预。

各地法院对于同一案例的裁判不一致,主要原因在于对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和国家相关规定的理解程度不同,也与法官的审判价值取向有关。希望司法机构对虚拟货币的认识更深入,能为实际案件提供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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