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5|浏览: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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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调查显示,2017年3月,贾某在旅游期间认识了陈某。陈某向贾某推荐了一个名为“晨丽基金”的投资项目,声称该基金可以快速获取高额回报。贾某在了解了“晨丽基金”的情况后决定试投资。他于2017年5月初联系陈某,购买了10500元的“晨丽基金”,成为五星经理人。不久,陈某派人来到萍乡指导贾某如何操作投资“晨丽基金”。
为了获得基金的直推奖励,贾某和邹某开始向他人介绍,声称该基金是菲律宾的国有企业,在铁路、石油、房地产等领域拥有资产。他们说只要投资该基金,只需67天就能获得本金和利息;而且拉人投资还能得到奖励,拉的人越多奖励就越多。此外,贾某还通过租用办公室和组织公益活动等方式,积极发展下线,以提高“晨丽基金”的宣传推广和回报率。贾某和邹某还创建了“晨丽基金筑梦国际23群”,用于介绍有关“晨丽基金”的情况。
截至案发时,贾某和邹某已经发展了40多人投资“晨丽基金”,并通过现金、转账和刷卡等方式接收下线投资款。随后,他们将1885575元的投资款以转账方式转给陈某和宋旭珩。在此期间,贾某和邹某共计收到陈某、肖悦和杨晓丽等人转账64105元。
然而,2017年6月底,投资人发现“晨丽基金”网站无法提现,随后有投资人向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报案。2017年9月26日,贾某和邹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8年10月8日,安源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某和邹某以投资“晨丽基金”为名,利用工作室和网站平台等形式进行宣传和介绍,鼓动他人缴款参与投资。两人在萍乡地区发展传销人员30多人,层级达到3级以上,涉案的传销资金超过180万元,他们的行为构成了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贾某和邹某分别被判有罪。
贾某在宣判后提出上诉,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8日撤销了原判,并将案件发回原庭重新审判。2019年1月9日,该案重新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3月22日,安源区法院判决贾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邹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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