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10|浏览:7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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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官方账户最近披露了一起价值数千万以太坊等价货币贷款的民事诉讼案件。诉讼案件。作为贷款人,刘作为借款人签署了贷款协议,同意刘向林借款1000万元。林购买等价以太坊数字资产,即以太入刘指定账户。刘应在收到贷款后一年内以人民币的形式将贷款返还给林。《贷款协议》签订后,林将3165个以太币转入刘指定账户。刘出具收据,确认收到林1000万元。由于刘未按照合同还款,林向思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偿还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思明法院认为,林与刘进行以太币交易扰乱了金融秩序,违反了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林与刘签订的贷款协议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首先我们先梳理一下本案的关键信息:
1.林和刘约定的贷款标的是人民币,双方签订了贷款协议。与许多货币圈的民事纠纷不同,本案双方同意法定货币本位。本质上,如果法院根据借款协议和虚拟商品(虚拟货币)交付的事实,结合双方的协议,确定林借给刘的1000万元实际上是成立的,这并没有错。
2.双方约定了贷款返还日期和返还形式,即刘在收到贷款后一年内以人民币的形式返还贷款,返还形式也约定了法定货币标准。法院判决偿还人民币的,无论是判决还是执行,都没有障碍。过去,许多货币圈民事案件同意返还虚拟数字货币,存在执行障碍,即虚拟数字货币在实践中不能强制执行,所以大多数案件法官更愿意在审判阶段或执行阶段调解结案,希望双方主动避免执行的缺点。
3.刘以收据确认收到林1000万元。刘以书面要求的形式确认收到人民币而不是以太坊。
4.林起诉刘偿还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而不是要求刘偿还3165个以太坊。
结合上述事实,我们认为,思明法院判决林与刘签订的贷款协议无效,主要基于以下四点:
一是,本案实质上是借贷关系,而非买卖关系,不存在虚拟数字货币“交易”行为,不应当适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9.24通知)相关条款。.24通知明确规定,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从本条规定的内涵来看,主要规定的是投资行为。所谓的投资在实践中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共同经营、风险共享和收入共享的投资行为,另一种是资本保护和利息保护的投资行为,另一种是我们习惯称之为投资,实际上是贷款的投资行为。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前一种投资行为可以理解为销售合同的法律关系,后一种投资行为可以理解为贷款合同的法律关系或私人贷款的法律关系。投资虚拟数字货币的行为一般是直接销售或委托第三方销售。从判决结果来看,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可能认为本案是以贷款的名义和协议,以100万本金和利息变相买卖3165个以太元,因此,应用定违反了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然后被视为无效。我们认为,投资的定义不应该扩大。真正的投资行为是共同经营、共享风险、共享收入的投资行为,而名为投资的贷款行为或直接约定的贷款行为不应直接接受9.规制24通知。
第二,本案双方约定的内容完全符合贷款的法律关系要求,应当确定贷款关系的建立,并按照有关贷款关系的法律、法规进行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私人贷款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私人贷款条例》)第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的建立:……(五)贷款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贷款并实际履行贷款需要强调的是,到目前为止,包括9.任何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包括24通知,都没有完全否认虚拟数字货币是特殊虚拟商品的本质,虚拟数字货币本身没有非法否认评价,双方同意通过交付以太坊提供贷款,已交付,满足上述司法解释,因此应确定双方的贷款关系。从法律层面来看,司法解释高于部门规定,合同合法有效,9.作为部门规为部门规定,无法确定合同的有效性。虽然《私人贷款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私人贷款合同无效:……(六)违反公序良俗的,以及九民会议纪要的相关精神,只有违反规章制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规则的,才能认定合同无效。我们认为本案不是一种投资行为,因此我们不能认为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了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规则。因此,双方的贷款合同不能按照《私人贷款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无效。
第三,退一步说,即使法院仍然认为双方名为借贷,实际上是交易,也应该考虑案件的具体时间节点,即9.在24个通知之前,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不禁止个人和个人之间交易虚拟数字货币。毕竟,这种情况需要归还人民币而不是数字货币。虽然双方合同履行初始交付行为涉及虚拟货币,但我们仍然需要考虑双方的协议是什么。从目前案件披露的情况来看,双方的协议明确准确地局限于以法定货币为基础的贷款关系,交付金额也相互认可。在借款阶段没有争议,在还款阶段,林要求归还人民币。根据贷款协议,不需要参考所谓的虚拟数字货币平台来确定以太坊的价值,与虚拟数字货币的价值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在还款阶段,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公诉的良好习俗。
第四,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而不是确认合同有效性的纠纷。即使思明区人民法院的审判思路没有问题,但判决无效后缺乏法律后果的判决。原告提起确认合同有效性纠纷的,法院判决结果不当,但当事人提出支付诉讼(民间借贷纠纷合法属于支付诉讼)。因此,法院除判决合同无效外,还应当处理法律后果,使案件结束,停止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撤销或者确定无效后,行为人因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不需要返还的,应当给予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各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其规定进行。因此,本案至少可以参考100万本金进行补偿。如果为3100万元的早期以太元,不按照法定价支付100万元的参考价,但不按照法定价支付100万元。后期没有约定还款方式,原告要求返还1000万本息,这将导致参考平台价格和交换问题,直接违反政策。本案中,1000万元是双方事先约定的,没有参考任何平台,这完全是自治的结果。因此,没有无法返还或无需返还的情况。
回到问题本身,我们认为思明区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更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经济金融秩序和人民财产安全安全政策背景,释放投资交易虚拟数字货币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身承担这一强烈信号,虽然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要素非常完整,但由于涉及虚拟数字货币,仍被驳回起诉,充分表明在民事和商业案件中,虚拟数字货币的权益不受保护。简而言之,所有涉及的货币都违反了公共秩序和良好的习俗。但从实践的角度来看,这种一刀切的判决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比如它是否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是否有选择?大量的货币圈老赖是否因为案例的示范作用而出现?其他社会问题是因为公共力量得不到救济吗?
最后,从“9.根据24份通知,任何法人、非法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是条件之一,而不是结果,也就是说,并非所有投资虚拟货币和相关衍生品的行为都违反了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二是投资交易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可以导致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我们将继续关注本案的二审,希望厦门中级人民法院能够充分解释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