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14|浏览: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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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指出,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和分布式账户等特点,不具备法偿性,不应该在市场上包括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兑换、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这些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未经批准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均被严格禁止。若从事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表示,近年来,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导致经济金融秩序混乱,滋生洗钱、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了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持续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人民银行等部门结合新的风险形势,起草了这份通知。
通知明确要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具体措施包括:建立部门协同、央地联动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在中央层面统筹推动工作落实,在地方层面要求各省级政府依法取缔打击本辖区内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监测预警,提高识别和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效率;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通过切断支付渠道、依法处置相关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等手段,综合施策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表示,将构建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及时处置相关风险,坚决遏制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气,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