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5|浏览: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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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于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一向是明确的和一贯的。《通知》再次强调,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特点,如比特币、以太币等以及泰达币等稳定币都不具备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一切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都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包括虚拟货币兑换、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撮合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也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通知》提出了三项具体措施:一是建立部门协同、央地联动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中央层面各部门协调合作推动工作,地方层面各省级政府负责依法取缔打击本辖区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二是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监测预警,提高人民银行和中央网信办的虚拟货币监测技术平台功能,加强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并建立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三是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合作,采取多项措施,如切断支付渠道、依法处理相关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加强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等,全方位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