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1|浏览: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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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为:1. 委托合同关系无效。根据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代币发行融资中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能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都不得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提供相关服务。案涉的ATC币属于虚拟货币,这次交易违反了相关规定,因此委托合同关系应该被认定为无效。
2. 双方均有过错,需各自承担50%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双方应该返还财产或进行相应补偿。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这个案子中,虽然虚拟货币交易被明确禁止,但双方仍然进行了交易,所以双方都有过错。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投资风险有所认知,特别是对虚拟货币的投资更应该慎重。被告作为引荐介绍人,而且自己也参与了这个投资项目,对相关知识应该比原告更了解。综合考虑双方的主观过错、知识水平和在交易中的地位等因素,法院判决双方各自承担一半的责任。
律师提醒,如果合同被判决无效,有过错的一方需要赔偿对方。在这个案子中,委托方和受托方都有过错,所以法院判决双方各自承担一半的责任。这个案例提醒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的人,即使没有直接参与交易,也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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