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2|浏览: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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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对保险资管机构影响巨大。据银保监会透露,截至2021年末,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超过23万亿元,其中投向金融产品的规模达到1.72万亿元。此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管理规模接近20万亿元,保险公司委托投资占比高达73.78%。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的发布实施有利于更好地满足保险资产多元化配置的需求,并为资本市场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办法》则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保险资管机构的专业投资优势,提升保险资金的长期投资运作水平,为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多长期资金支持。
险资投资金融产品范围得到拓宽。截至去年末,保险资金投资金融产品的规模达到1.72万亿元,占险资运用余额的7.39%,包括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集合资金信托、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品种。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金融产品是保险资产配置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12年以来,保险资金投资金融产品的规模不断增加。
《通知》进一步拓宽了险资投资金融产品的范围,规范了险资投资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行为。这些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或理财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他们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都涵盖在内。
相比之前的规定,《通知》删除了保险资金投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及其相关要求,拓宽了可投资金融产品的范围。此外,理财公司的理财产品、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和债转股投资计划等也纳入了可投资金融产品的范围,进一步完善了保险资产配置结构。
泰康资产总经理段国圣表示,《通知》进一步理顺了险资投资业内外金融产品的监管机制,并对保险资金投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险资将以更强的主体意识,科学运用各类金融产品工具,持续推动全面能力建设与体系建设,充分发挥长期投资优势,支持金融市场稳健运行,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通知》明确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受托投资金融产品时,应当承担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投后管理等主动管理责任。取消了对保险资金投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产品外部信用评级的要求,引导机构承担风险管理主体责任。
《通知》加强了穿透监管要求。针对某些金融产品,要求保险机构根据产品基础资产的性质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并将其分别纳入相应的投资比例进行管理,真实反映投资资产的风险。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的范围,并对受托人开展相关投资提出了明确的投资能力管理要求。这有助于提高保险资金在权益类资产上的投资效率,加大对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办法》重视委托人的责任。要求保险公司在开展委托投资时应当制定资产配置计划和委托投资指引、选择受托人、监督受托人的执行情况、评估受托人的投资绩效等。
此外,《办法》强化了受托人的主动管理责任。要求受托人设立资产配置专业岗位,加强大类资产配置能力建设。明确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禁止行为,要求受托人按照监管规定和投资指引要求,独立进行风险判断并履行完整的投资决策流程,全面落实主动管理要求。
保险资管行业的资深人士、投连账户备案制后保险行业首批投资经理王传振表示,《办法》充分考虑了委受托及托管人的信息沟通等机制,并明确了在委托投资中应考虑投资范围、风险偏好等执行环节。这也客观上要求保险公司在未来的风险偏好传导和限额管理中覆盖委托投资。
王传振进一步表示,《办法》强调了受托人独立管理的三个层面:独立的风险管理、独立的投资管理和独立的合规管理,其中投资管理应贯穿投资选择、决策流程和投后管理全过程。《办法》还增加了受托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为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自评估、风险综合评级填报、重大突发事件预警等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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