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7|浏览: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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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辽01民终12181号判决书给我们带来了关于虚拟货币“挖矿”行为法律效力新的裁判思路。案情很简单,在2021年9月以前,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比特币“挖矿”托管协议,后来因产生了电费方面的债务争议,双方拟定了还款计划,但在后来的诉讼过程中,被告主张所拟定的还款计划基于比特币“挖矿”这一无效法律行为产生的,因此该还款计划也应当无效。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创先河地认为,既然法律、行政法规都不溯及既往,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的权利和利益,稳定法律预期,那同样应该不具有溯及力,因此不能对在先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简单来说,就是2021年9月以前签订的存量“挖矿”合同,合法有效,2021年9月之后新增的“挖矿”合同,无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从法不溯及既往的角度出发,认定在先成立的虚拟货币“挖矿”合同并不会因违反通知的规定而无效。
这也与《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中第四条:“严禁新增项目投资建设”和第五条:“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所倡导的坚持分类处理,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的精神一脉相承。
回顾这两年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相关民事判决情况,大部分“挖矿”合同会被认定为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少数则被认为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而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严重影响了司法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不利于保障公民和法人的法律预期和公共利益。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分类处理,区别对待的方式,找到了一条可行路径,解决了虚拟货币“挖矿”行为法律效力问题的难题,值得全国法院推广学习!声明:内容来源于互联网,不代表本站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