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14|浏览: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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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五行货币传销案例为例,分析法院在虚拟货币相关传销案例中如何认定行为人构成传销罪
作者: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杨天义,专门从事新型经济犯罪和金融犯罪案件的辩护与研究
在涉及虚拟货币的金字塔销售案件中,法院在判断是否构成金字塔销售犯罪时具有基本相似的定罪逻辑。从辩护律师的角度来看,虽然案件本身是无限的变量,但掌握司法机关定罪和量刑的基本逻辑是确保有效辩护的基本前提。本文作者选择了典型的五元货币金字塔销售案件作为样本,分析了法院在虚拟货币相关金字塔销售案件中如何认定行为人构成金字塔销售罪。
(2019)10行
基本情况:
20162016年10月至11月,被告宋某开发的传销骨干在泰国监狱探望宋某。Y在平台及其下层传销运营的基础上,计划推出五元币传销。金字塔计划有五元币Y、S、M三级。Y会员会费500元,S会员会费2500元,M会员费5000元。主要推广方向是发展M发展会员采用双轨制。
随着五元币传销会员和会员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发展主要有以下优势: 一是现金和实物收入,规定成为M级会员的会员将获得张健画像“五行纪念金币”(10后期,由于M高级销售团伙不断被捕,M会员费开始上涨,镶金玉佩和其他物品被掩盖M等级销售额;人民币);200人的团队将奖励领队1万元现金,并给予团队15万元宝马奖,然后根据下属团队成员的表现给予团队成员;培养5000名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团队领导和对推广五元做出重大贡献的员工将获得金砖奖(约20万元现金)。
二是虚拟货币收入:五币网传销承诺,加入会员的会员将在五币网开通后根据会员级别(会费数量)分配数字货币。数字货币可以有静态收入和动态收入。随着总开发量的增加,数字货币的价值将增加。经过五进五出的再投资和升值,数字货币可以提现或交易,获得大量现金。动态收入是,开发人员将获得25%的数字货币作为竞争奖金。根据双轨系统,层层匹配,无限更换。
为宣传五行币,宋某成立了宣传讲师团队,并专门从Y平台成员选拔口才(单独处理)的张为组长,负责组建宣传讲师小组和五元。 宣传。在组织领导五元金字塔销售活动中,金字塔销售组织继续以爱国主义、慈善、扶贫为噱头,安排和煽动关键分子组织多次大型集会和党检游行。推广五元的目的是传销,扩大影响力,发展会员,从而欺骗财产,寻求非法利润。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被告宋组织并带领他人参与Y平台等金字塔销售活动要求参与者通过支付或购买商品获得会员资格,并承诺直接或间接开发高回报的数量。以会员名义作为报酬或回扣的依据,吸引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欺诈财产,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组织和领导金字塔销售活动罪.
五元货币金字塔销售是使用虚拟货币作为金字塔销售工具的典型案例。从案件事实和法院判决的主题,我们可以总结法院在审理虚拟货币相关金字塔销售案件时,如何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金字塔销售罪。
1、虚拟货币是否被用作本案中一文不值的传销。
根据张明凯教授的观点:在判断是否是金字塔销售活动时,首先要判断是否有商品(包括服务)。如果没有商品和其他条件,它可以被认定为金字塔销售活动。其次,如果有商品,需要进一步判断商品是否是道具(如商品存储在哪里,是否有人消费)。如果商品只是道具(例如,实际占有未转让,或占有、所有权转让),并满足其他条件,则视为金字塔销售活动。 (见张明凯刑法第五版,P836)
从上述角度来看,在判断金字塔销售活动中虚拟货币的定性时,首先要明确虚拟货币的性质是否属于商品,是否用作道具。在五元案件中,五元本身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可以产生静态收入和动态收入的虚拟货币,另一种是铸造黄金并具有物理形式的金币。对于虚拟货币形式的五元货币,法院认定为电子货币。虽然不清楚它是否是商品,但法院认为五元本身只是一种商品。虚拟存在是演员传销的道具,没有实际价值。至于实物金币,虽然由于其铸造材料的价值属性而具有商品的属性,但也作为入场费购买的商品,是传销的道具。
二、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传销活动的形式要求和本质特征。
事实上,法院在审理传销案件时最重要的是它是否符合传销活动的形式要求。所谓形式要求,根据《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传销意见》)的有关规定,包括:收取入场费和一定顺序。构成水平,直接或间接以开发人员数量作为报酬或回扣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