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3|浏览: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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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21日,王小姐在手机微信群中看到一条刷单兼职的信息,与对方联系后,对方给她发送了一个价值168元的商品链接。按要求,王小姐将商品拍下后没有在线支付,而是直接转账到银行账户。完成刷单后,王小姐的账户内返还了178.8元。接着,王小姐又刷了6次单,总共赚了200多元。
那天晚上,对方再次联系王小姐进行刷单,要求她连续刷4单后再返还。王小姐按照白天的程序开始刷单,但晚上的单都是大单,3740元、5368元、18988元等等。在刷单过程中,王小姐察觉到事情并不简单,于是选择报警。
警方发现,王小姐支付的钱都流向了赵某和魏某所持有的两个移动账户。经调查,这两个账户除了用于“刷单”犯罪的“中转”外,还有多笔资金流入,涉嫌为上游犯罪分子的“洗钱”行为。
7月6日,警方抓获了魏某,而在调查他的下落时也成功抓获了赵某。经调查,发现两人是夫妻关系。今年4月初,赵某发现了一种赚钱的方法,即在一个APP上购买虚拟币,然后在另一个只能卖出不能买的APP上以原价卖出,并得到佣金。通常情况下,卖出5000个虚拟币能返还25至40个虚拟币。
赵某尝试了几天后,认为这是一个稳赚不赔的好生意,于是拉着妻子魏某一起注册了账号。很快,两人的移动账户和绑定的银行卡发生了异常或被冻结。赵某联系银行得到的回复是账户可能涉嫌“洗钱”。虽然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涉及违法犯罪,但赵某仍然抱有侥幸心理,继续借用亲友的账户进行该行为。
在审查逮捕阶段,赵某辩称买卖虚拟币只是投资行为,主观上并不知道涉及“洗钱”,不认为自己犯罪。针对此言论,检察官提出了恢复赵某和魏某手机和电脑数据、查询账户冻结时间等方面的意见,以引导侦查取证。
聊天记录显示,4月16日,在魏某账户出现异常时,魏某曾询问赵某虚拟币是否来路不正,赵某告知可能涉及黑钱,触及了风险控制等内容。可见,赵某知道自己行为的性质。此外,正规的投资应该能买卖两端,但他们非要从一个APP购买虚拟币,再到另一个只能卖出不能买入的APP上卖出,其中一定有问题。实际上,这是犯罪分子为了“洗钱”而多走了几道层级。
经调查,从2020年4月初至7月6日,赵某和魏某以上述方式帮助上游犯罪行为非法获利了15万元以上。
西湖区检察院认为,赵某和魏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却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违反刑法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近日对两人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官表示,行为人通过买卖虚拟货币、出租出借银行账号、网络支付账号等方式,帮助其他网络犯罪分子转移犯罪活动相关资金。根据行为人对上游犯罪行为的明知程度、参与方式以及与上游犯罪分子的联系内容等表现,行为人可能涉嫌网络金融诈骗、开设赌场等上游犯罪的共同犯罪,或者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等犯罪。
本案中,根据案证据证明两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为其犯罪行为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但他们对他人具体的犯罪行为缺乏了解,检察机关因此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人们要警惕网络上提供的所谓“网赚”项目,如本案中的“搬砖”行为。虽然号称是投资,但实质上是犯罪分子转移资金的手段。参与“搬砖”的交易平台实际上是犯罪分子伪造的专门用于“洗钱”的平台。对于明显违背常识的行为和已发出警示的行为,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否则就有可能被不法犯罪分子利用,成为其他犯罪行为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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