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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搬砖”虚拟币谨防踩雷

时间:2023-08-13|浏览: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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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俩通过在不同网络平台买卖虚拟币来进行所谓的“投资”,实际上是为上游犯罪分子“洗钱”。最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根据法律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被告人赵某、魏某提起公诉。

今年4月21日,王小姐在手机微信群中看到一条刷单兼职的信息,与对方联系后,对方给她发送了一个价值168元的商品链接。按要求,王小姐将商品拍下后没有在线支付,而是直接转账到银行账户。完成刷单后,王小姐的账户内返还了178.8元。接着,王小姐又刷了6次单,总共赚了200多元。

那天晚上,对方再次联系王小姐进行刷单,要求她连续刷4单后再返还。王小姐按照白天的程序开始刷单,但晚上的单都是大单,3740元、5368元、18988元等等。在刷单过程中,王小姐察觉到事情并不简单,于是选择报警。

警方发现,王小姐支付的钱都流向了赵某和魏某所持有的两个移动账户。经调查,这两个账户除了用于“刷单”犯罪的“中转”外,还有多笔资金流入,涉嫌为上游犯罪分子的“洗钱”行为。

7月6日,警方抓获了魏某,而在调查他的下落时也成功抓获了赵某。经调查,发现两人是夫妻关系。今年4月初,赵某发现了一种赚钱的方法,即在一个APP上购买虚拟币,然后在另一个只能卖出不能买的APP上以原价卖出,并得到佣金。通常情况下,卖出5000个虚拟币能返还25至40个虚拟币。

赵某尝试了几天后,认为这是一个稳赚不赔的好生意,于是拉着妻子魏某一起注册了账号。很快,两人的移动账户和绑定的银行卡发生了异常或被冻结。赵某联系银行得到的回复是账户可能涉嫌“洗钱”。虽然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涉及违法犯罪,但赵某仍然抱有侥幸心理,继续借用亲友的账户进行该行为。

在审查逮捕阶段,赵某辩称买卖虚拟币只是投资行为,主观上并不知道涉及“洗钱”,不认为自己犯罪。针对此言论,检察官提出了恢复赵某和魏某手机和电脑数据、查询账户冻结时间等方面的意见,以引导侦查取证。

聊天记录显示,4月16日,在魏某账户出现异常时,魏某曾询问赵某虚拟币是否来路不正,赵某告知可能涉及黑钱,触及了风险控制等内容。可见,赵某知道自己行为的性质。此外,正规的投资应该能买卖两端,但他们非要从一个APP购买虚拟币,再到另一个只能卖出不能买入的APP上卖出,其中一定有问题。实际上,这是犯罪分子为了“洗钱”而多走了几道层级。

经调查,从2020年4月初至7月6日,赵某和魏某以上述方式帮助上游犯罪行为非法获利了15万元以上。

西湖区检察院认为,赵某和魏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却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违反刑法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近日对两人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官表示,行为人通过买卖虚拟货币、出租出借银行账号、网络支付账号等方式,帮助其他网络犯罪分子转移犯罪活动相关资金。根据行为人对上游犯罪行为的明知程度、参与方式以及与上游犯罪分子的联系内容等表现,行为人可能涉嫌网络金融诈骗、开设赌场等上游犯罪的共同犯罪,或者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等犯罪。

本案中,根据案证据证明两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为其犯罪行为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但他们对他人具体的犯罪行为缺乏了解,检察机关因此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人们要警惕网络上提供的所谓“网赚”项目,如本案中的“搬砖”行为。虽然号称是投资,但实质上是犯罪分子转移资金的手段。参与“搬砖”的交易平台实际上是犯罪分子伪造的专门用于“洗钱”的平台。对于明显违背常识的行为和已发出警示的行为,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否则就有可能被不法犯罪分子利用,成为其他犯罪行为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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