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0|浏览: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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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8年11月开始,被告人佘某某等人在冯某某的介绍下,明知银行卡被他人用于犯罪活动,仍然办理了平安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等多家银行的卡,并用这些银行账户为CFEX、LKF等虚拟币诈骗平台提供资金转移帮助,同时将部分收益交给冯某某。
被告人许某某、付某某分别在2019年1月和3月参与了犯罪,并将部分收益交给被告人佘某某和冯某某。
在被发现银行卡被冻结后,佘某某等人通过更换银行卡的方式继续进行资金转移,并试图从被冻结的银行卡中取出被冻结的款项。
调查发现,CFEX、LKF等虚拟币诈骗平台以高回报为诱饵吸引受害人投资虚拟货币。佘某某、许某某、付某某是华洋OTC平台的承兑商,他们使用个人账号接收订单,同时使用绑定的个人银行卡收取被害人转入的资金。受害人将被骗的资金转入佘某某等人的银行账户。佘某某等人核对订单信息与转入资金一致后确认订单,扣除相应的USDT数字货币,并在火币网购买USDT数字货币,然后将其转移至上家指定的提币地址,并在华洋OTC平台上传提币截图。华某、金某、杨某等人核对结算后返佣给诈骗公司、代理商和直播间。
这三名被告人通过确认订单和买币赚取差价来获取收益。佘某某通过这种方式赚取了6万余元,并向上家冯某某转账6万余元,向上家指定的沈阳冠恒优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公账户转账298568元;许某某通过这种方式赚取了5万余元,并向上家冯某某转账5万余元;付某某通过这种方式赚取了38000余元,并向上家冯某某转账55000余元。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佘某某、许某某、付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资金转移帮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此,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