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0|浏览: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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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共发展下线85层6083人,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林某某、刘某某、杨某某、李某(已判处刑罚)与王某(另案处理)、依某、黄某某等人商议并搭建了“SUMTOKEN”网络委托理财及发行SUT虚拟币平台,以进行国际主流虚拟币(比特币、以太坊、柚子币)的理财和代币发行活动。根据白皮书宣传,该平台于2018年8月8日正式进行首次代币发行,SUT币发行总量为8亿枚,首期投放SUMTOKEN超级钱包进行孵化总量为8000万枚。林某某等人制作了SUT币8亿枚,初期发行了8000万枚。参与者通过存入一定数量的主流虚拟币来获得资格,并根据存入的数量不同,可以获得不同比率的静态奖。平台设立后共发展了110层39110个会员。
被告人付某某加入“SUMTOKEN”网络平台后,以进行比特币等主流虚拟币的搬砖套利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存入一定数量的主流虚拟币获得加入资格,并发展下线人员共发展下线85层6083人。该平台及相关涉案人员于2019年3月8日被滕州市公安局查获,并关闭了平台。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等人组织、领导以进行比特币等主流虚拟币搬砖套利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存入一定数量的主流虚拟币获得资格,并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他们骗取了财物,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属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反传防骗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