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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一审裁决,被告洪某评于2015年7月单独成立了乐山巨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浪公司),2017年6月初,被告石某、周某洪、洪某评、莫某夏在乐山共同策划,以搭建互联网游戏平台、利用手机游戏发展会员的方式进行网络传销活动,并于2017年6月9日将巨浪公司股份股权变更为石某占45%,洪某评占35%,周某洪占10%,莫某夏占10%。
为了筹集游戏平台的运营资金,石某等人以每股2000元的价格进行大规模宣传,吸收了39名小股东加盟。同月29日,石某将其成立的四川眉非纹艺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眉非纹艺公司)改名为四川云济天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济天下公司),巨浪公司占股45%,石某等39人共同占有55%。
之后,石某、洪某评、周某洪、莫某夏立即以云济天下公司名义开发了“口口农家乐手游项目”。石某担任项目总负责人,负责宣传推广;周某洪负责策划和制定游戏规则;洪某评负责技术开发和运营维护;莫某夏负责平台财务工作。
在获得“众筹”资金后,这四个人开始进行“口口农家乐手游项目”的游戏软件开发、服务器租用、域名申请等准备工作,并于同年8月22日推出“口口农家乐”游戏平台进行线上运营。
该游戏平台的会员体系是以洪某评的手机注册为起始会员号,然后发展了石某等数十名公司股东通过每日返利激励,采取固定层级提成和会员升级相结合的模式,引诱大量人员入会并大力发展其下线。
游戏平台将巨浪公司的微信商户平台账户和支付宝企业账户作为“资金池”,会员入会费、提成和提现均通过该“资金池”来进行收支。
玩家投入300元注册成为游戏会员后,会员账户可获得等值于人民币300元的“口币”,用于购买“土地”、“种子”等农资进行“种菜”。每日完成虚拟“种菜”交易可获得10个“口币”,对于发展的第一代下线,每天可获得5个“口币”的提成,第二代下线则为每天2.5个“口币”的提成。自第三代下线之后则没有提成,但是横向发展下线没有数量限制。会员按照发展下线的数量多少被划分为一至九级,级别提升会使返利和下线提成增加。
此外,该团队还制定了分公司代理发展制度,当团队会员达到200人以上时,可成立分公司。当团队发展下线网络超过200人时,每增加一人即可获得每年每人每天1元的奖励。
当“口币”达到一定金额或期限后才能提现,除去公司收取的3%手续费和12%的购物券后,实际提现比例为85%。然而,绝大部分购物券并未实际消费。
至案发时,巨浪公司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发展了16万多名会员,传销网络层级高达220层,涉及金额超过4254万元,会员累计提现金额达到3723万元。
原审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上述四名被告人做出了上述判决。被告人均不满意该判决,并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判未认定石某、周某洪、莫某夏具有自首情节,因此进行了纠正。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定罪正确,对洪某评的量刑适当。
2020年3月11日,二审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驳回了洪某评的上诉,并维持了原判;对其余三名上诉人判处了七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二十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