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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王某君通过朋友认识了传销组织四川省幸福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法人陈利军,接触到了幸福缘产品。他认为幸福缘公司的销售模式有利可图,于是花了五万多元购买了幸福缘产品,成为该公司的会员。之后,他陆续发展了会员杨某、刘某等人。
2011年6月初,王某君与已经加入该传销组织的蒋某清合伙在岳池县开设了幸福缘食品专卖店。他们以推广销售幸福缘公司产品为名,吸引会员,向会员宣传公司的薪酬奖励制度,利用高收入、高回报的承诺吸引群众,并引诱会员层层发展下线,以此来获取财务利益。
王某君和蒋某清开设幸福缘食品专卖店后,通过网上订货和付款的方式,大量代销了幸福缘公司生产的营养餐、酒、茶等产品,并以“免费吃产品、天天领工资”的口号宣传,鼓动了刘某、张某等五十多人购买、销售公司的产品,并依据他们购买产品的时间先后在公司网站上注册账号,按照公司的奖励制度享受相应的业绩和级别工资。
截至2012年3月15日,王某君的下线会员蒋晓清在该传销组织中已经达到三星业务经理的级别,每月获得15000元人民币的工资,还可以享受其他下线提成和报单费等。蒋某清的违法所得共计11.4万元人民币。
王某君发展的下线刘某在蒋某清之前已经发展了多人购买公司的系列产品。蒋某清经营的幸福缘食品专卖店开业后,刘某多次指导蒋某清使用电脑,进入公司网站为下线人员报单和领取公司的回款和工资等。
截至2012年3月15日,刘某在该传销组织中达到一星业务总监的级别,他可以享受蒋某清等下线的业绩和报单费。刘某的违法所得共计6.2万元人民币。
2012年4月17日,岳池县公安局在协助眉山市公安局开展“3.15”特大网络传销案工作中发现,蒋某清在岳池县开设了“幸福缘”食品店,通过网上订货和付款,大量代销了四川省幸福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营养餐、茶、酒,并发展了30多人销售产品。
2012年4月18日,岳池县公安局决定对“3.15”幸福缘网络传销活动进行立案侦查。同年5月25日,岳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王某君批准逮捕。王某君在犯罪后未积极悔罪认罪,在逃多年后于2019年6月19日被岳池县公安局逮捕。
岳池县人民法院认为,王某君的行为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法院支持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相应的事实。
8月20日,岳池县人民法院根据王某君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产生的社会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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