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5|浏览: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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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公告,2020年9月8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对杭州国脉公司、卢小杰、王伟伟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根据该判决,被告单位杭州国脉公司被认定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罚金200万元;被告人卢小杰被认定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王伟伟被认定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杭州国脉公司和卢小杰对一审判决不满,提出上诉,理由是不构成犯罪。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了上诉,并于2020年12月9日至10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在开庭时表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量刑恰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杭州国脉公司和卢小杰各自的辩护人也发表了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杭州国脉公司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幌子,要求参与者购买商品或服务以获得加入资格,然后按照层级组织,根据发展人员数量进行计酬或返利,诱使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该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且情节严重。
卢小杰是杭州国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在传销活动中起到了发起、策划、操纵的作用,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也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且情节严重。原审被告人王伟伟直接参与传销活动,对传销活动的实施和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到关键作用,是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也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且情节严重。
因此,杭州国脉公司、卢小杰和王伟伟都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得以成立。杭州国脉公司及其辩护人、卢小杰及其辩护人所提出的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都没有成立。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依法维持原判。
杭州国脉公司的辩护人胡健、卢小杰及其辩护人张庆方、原审被告人王伟伟均参加了宣判,并有社会群众旁听了宣判。
(原标题:杭州国脉公司、卢小杰、王伟伟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二审公开宣判)
内容来源:本文由防骗大数据(FPData)转载自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编辑:王婷婷,审核:耿建,特此鸣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