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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货币”传销再现!一男一女被判刑

时间:2023-08-03|浏览: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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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茂南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传销案件。被告人郭某、郑某受他人蛊惑,加入了一个涉及电子货币的传销活动,他们不断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并最终骗取了30多万元的投资款项。法院认为,郭某、郑某的行为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因此对他们做出了判决。

案件中,郭某在2014年8月接到朋友的电话,约他去参加一个投资计划的介绍会。介绍会中,他们被告知只需要投资2000元人民币就可以成为“盈×国际”网站的会员,并每天获得13元电子货币,满100元就可以兑现。此外,如果推荐新会员注册,还能获得额外的300元电子货币和日收益增加。这样一来,投资2000元只需要5个月即可回本。郭某立即支付了2000元成为首批注册会员,其他人也纷纷加入。

事后,郭某因为推荐了大量新会员,成为了“盈×国际”茂名地区负责人,而郑某则负责操作网站报单中心和分红。他们根据投资额的六四比例分成,利用收到的款项继续发展新会员。然而,三个月后,该网站出现了问题,注册会员的电子货币不翼而飞,分红也无法正常发放。郑某只能将现金汇给对方购买电子货币,以继续为新会员注册。然而,半个月后,“盈×国际”网站关闭,无法打开。

经过统计,郭某和郑某实际上发展了81名会员,共投入482800元,领取分红176000元,总共损失306800元。

经法院审理,郭某、郑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国家法律,组织并领导传销活动,以推销电子货币投资为名诱使他人参与,并以发展人员数量郭某、郑某的犯罪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判决中,郑某由于是郭某的下线人员,且对案件供述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因此,郭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郑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此外,郭某违法所得9000元和郑某用于作案的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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