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2|浏览: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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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手段多种多样,不断翻新,具有极高的隐蔽性和欺骗性。
《决定》针对各种形式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保留了鉴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特征要件,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
同时,根据司法新实践和犯罪新形式,还增加了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
近年来,我国养老金融领域发生了许多诈骗案件。个别机构以养老为名实施违法行为,销售与养老特点不符的金融产品,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
《决定》将这类问题纳入严惩范围,增加了“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相关负责人强调,近年来,养老领域的非法集资犯罪频繁发生。犯罪分子以“养老服务”、“养老项目”、“老年产品”以及“以房养老”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严重损害了广大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对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了危害,因此应依法从严惩处。
记者:仇兆燕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