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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在2014年和2019年相继发布了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意见,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生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刑法条文进行了重大修改,对定罪量刑产生了重大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负责人表示,《解释》需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司法实践进行修改和完善,还需要对有关定罪量刑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以进一步明确有关法律适用的争议问题。
经过修改,《解释》一共有十五条,新增了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同时,还对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要件和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明确了罚金数额标准,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竞合处罚原则,对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修改后的《解释》保留了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特征要件的认定,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此外,还增加了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并针对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突出问题增加了相关情形,例如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这为打击P2P、虚拟币交易、养老领域等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了依据。
修改后的《解释》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并不再区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处罚标准,适当提高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入罪标准。同时,还明确适用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积极退赃退赔情节的规定,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可以减轻处罚,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可以适用了《解释》中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并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做出相应的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