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7|浏览: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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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出现的NFT概念,即Non-fungible Token(非同质化通证),是一种基于区块链和智能合约的数字产品,具有唯一性、不可分割、不可篡改及可交易性。
据了解,NFT国内NFT交易合规还存在一定空白。那么,法院以什么法律框架对案件进行判决?如何界定NFT数字作品交易行为?NFT交易平台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这些问题在本案中得到了一定的解答。
1. 法院明确NFT交易受信息网络传播权约束控制
在这个案件中,原告是深圳奇策迭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被告是某科技公司。案件涉及的作品“胖虎打疫苗”是漫画家马千里(笔名“不二马大叔”)系列作品《我不是胖虎》中的一幅作品。
根据杭州互联网法院披露的案情,原告声称在被告经营的“元宇宙”平台上,有用户铸造并发布与马千里在微博发布的插图完全一致的NFT数字作品,并且带有作者微博水印。法院认为,NFT数字作品交易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特征,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帮助侵权,需立即删除作品并赔偿奇策公司损失4000元。
2. NFT交易平台审查注意义务不应局限在“通知-删除”
原告认为,作为专业NFT平台,被告应对在其平台上发布的NFT数字作品权属情况进行初步审核,但被告未履行审核义务,并且收取了一定比例的交易费用。被告辩称,涉案作品的上传为用户个人行为,平台只有事后审查义务,并且已将涉案作品进行了处理。
法院认为,被告平台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法院建议将涉案NFT数字作品在区块链上打入地址黑洞以达到停止侵权的效果。法院还认为,平台作为NFT数字作品交易服务平台,需建立知识产权审查机制,对平台上交易的NFT作品的著作权方面进行初步审查,并在事后及时采取停止侵权的措施。
此次判决为NFT交易及NFT平台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对于规范应用区块链技术,推动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