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3|浏览: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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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告诉记者,2021年年初,他在网上偶然看到了一条关于二手车销售的短视频。他对这辆车产生了兴趣,于是联系了后台客服,并添加了一个叫杨某某的微信。
经过一番交流,双方达成了购车的意向。期间,张先生按照杨某某的指示去了某汽车销售公司查看车辆,并商定了价格。
但是,当张先生购回车辆后发现,这辆车居然是一辆“事故车”。他很快将车送到朋友的修理厂进行维修,结果他震惊了。
经第三方公司检测,确认这辆车是一辆事故车。张先生立即找到杨某某要求退车还款,但遭到了拒绝。于是,张先生将某汽车销售公司、杨某某和上任车主林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某汽车销售公司退还购车款三倍赔偿。
福州仓山法院审理发现,被告杨某某并非某汽车销售公司的员工,该公司只是将场地出租给杨某某用于停放二手车。
由于购车协议上未加盖公司公章,购车款也未打到该汽车销售公司的账户,仓山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某汽车销售公司是车辆的卖方。
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张先生要求某汽车销售公司退还购车款三倍赔偿的诉求,判决要求二手车中介杨某某退还购车款27万元,同时赔偿已支付的2.4万元保险费和贷款手续费。
那么,在买卖二手车时,我们应当注意些什么呢?仓山法院法官助理黄灵庄表示,在买卖合同中应明确出卖方,如果消费者认为是从公司购买车辆,就应要求对方在合同上加盖公司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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