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2|浏览: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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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花了44万余元买比特币挖矿机但没收到货的纠纷案件。这是该院宣判的首例比特币挖矿机纠纷。比特币和比特币挖矿机都是互联网技术发展的新生事物。比特币是一种虚拟货币,而比特币挖矿机则可以理解为一种电脑,用于挖掘比特币。
案件中,常某通过微信向陈某订购了数十台比特币挖矿机,共支付了44万余元。然而,陈某并未将货物发给常某,而是将该笔货款抵扣了之前的债务并拒绝发货。常某遂向园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退还支付的44万余元。
园区法院审理认为,比特币挖矿机具有财产属性,而我国现行法律并未禁止买卖比特币挖矿机,因此认定该交易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然而,法院驳回了常某的全部诉请。
法院认为,常某和陈某之间的交易并非委托关系,而是买卖合同关系。常某并未委托陈某购买比特币挖矿机。而且,常某和陈某之间交易的比特币挖矿机在型号、数量及价款方面与陈某和龚某之间的交易不尽相同。因此,法院认定常某和龚某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不支持常某的主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合同具有相对性,仅对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在这起案件中,常某只能向陈某主张权利,而无法直接向龚某主张权利。
总之,虽然常某的合同有效且比特币挖矿机具有财产属性,但由于常某和龚某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常某无法维权。这也提醒人们在进行交易时要注意确保合同的订立关系和交易产品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