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9|浏览: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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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广东、浙江、上海也发布了通知,要求企业制订实施方案,依据要求对虚拟货币“挖矿”机器设备勒令停用并依规收走,对恶劣情况勒令停产整顿或关闭。
在虚拟货币“挖矿”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各省市法院通常以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不符合节能减排标准,虚拟货币具有多种风险等因素进行评定,认定虚拟货币“挖矿”合同书危害社会集体利益,因此无效。造成的影响应由被告方自行承担。对于涉及矿机买卖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不同法院裁判员对此持不同态度:有些觉得矿机本身并不是不法物品,与矿机有关的买卖合同仍是合理的;有些则认为买卖矿机和“挖矿”活动都无效;还有一些觉得买卖矿机和“挖矿”具有高度关联性,因此被评定为无效。
郭志浩是一位刑事辩护律师,目前为北京盈科(深圳市)法律事务所合伙人。他还是中国法学会组员、深圳信息技术产业区区块链技术研究会法律法规委员会负责人、山西农业大学教授、盈科全国各地刑委员会文秘、陕西省法学会法治教育促进会专家、区块链技术操作工职业资格考试出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