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5|浏览: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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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是一家网络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鹿某经人介绍与许某认识。双方签订了一份比特币矿机租赁协议,约定鹿某租赁许某比特币矿机360天,租金为38万元。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后,鹿某向许某主张返还租金38万元并交付挖出的1.5个比特币价值35万元。但是许某称因受整体市场持续亏损的影响无法开机,剩余租金无法支付,且无实际盈利,返还比特币兑现价值不具备条件。
法院认定合同无效,驳回原告请求。该案所涉交易实为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此类“挖矿”活动对电力资源造成浪费大,不符合我国“双碳”目标要求,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并且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无实际的价值支撑,其生产、交易环节衍生诸多风险。因此,法院驳回原告鹿某要求返还租金38万元和比特币收益35万元的诉讼请求。
投资交易虚拟货币引发的损失由相关方自行承担。类似的案件也曾发生过,比如北京朝阳法院审理的一起因比特币“挖矿”迟迟未见收益而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法院一审认定合同无效,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支付巨额比特币收益的诉讼请求。对于这类“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相关合同被认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