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1-16|浏览:7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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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币圈有声音认为非法经营罪可以应用几乎所有的行为,但也有律师指出,非法经营者的应用有很多限制,那么真实情况如何,在检察院工作多年,熟悉币圈实践的我给大家解读一下:言归正传,最近很多人问非法经营罪的理解。
(1)禁止经营领域非法经营吗?(2)如何理解违反国家规定?
开交易所,出口转内销,基本没怎么关注这类信息。经常有同行说非法经营的风险基本被忽略。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圈子里的传播越来越严重,尤其是9月24日2月2日的通知震荡之后,都说不跑路已经来不及非法经营了。当然也有很多同行质疑。
所谓非法经营罪,最直白的理解就是一些需要持牌经营的业务。你还在做,没有拿到牌照。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这项业务本身被政府禁止,也就是根本不可能有牌照。如果你做了,你就不能决定非法经营吗?这一直是理论实践中一个有争议的话题。有人说,连非法做牌照业务都可以非法经营,更不用说禁止经营领域了,必须确定。还有人说,既然规定只针对许可行业,就不能随意扩大打击范围,也不能确定。行话是刑法的谦虚。目前,在一二线城市,司法机关的主流观点是第二种,即认为禁止经营领域不应存在非法经营行为。最直接的例子是,2011年修订《刑事修复七》时,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从原来的非法经营罪中分离出新的罪名进行处罚。这也是霍小律一直认为没有非法经营风险的核心价值来源。
94年后,大、中、小型交易平台真正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不超过一只手。基本上以区县法院为主。这说明了很多问题。变相也导致一些交易所和个人无所畏惧。这里只指交易所等业务的正常开放,请绕过圈子。此外,OTC、自媒体、技术公司等周边业务仍存在较高的非法经营风险。924年通知后,业界开始了新一轮的焦虑。有传言称,两所高中正在制定司法解释,想以非法经营罪覆盖货币圈。
至于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解释,至少有10个。在一定程度上,过去的司法解释确实正在将一些面临严重监管压力的禁止经营领域纳入打击范围。比如生产瘦肉精,特殊时期哄抬物价,生产赌博机,经营色情网站等等...也就是说,在实践中,司法解释具有一定的造法功能。所以不排除在高压监管、货币圈假出海屡禁不止的背景下,通过司法解释打击行业内的一些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进行打击。
再说第二点,如何理解违反国家规定。
有人问,非法经营明确要求违反国家规定,但924通知不是国家规定,是否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或者说,刑事打击必须修改上位法。
看一个案例。这是一起曾经在全国引起轰动的非法经营案件——2010年北京的头骨交易案件。案情很简单。被告人丁某从中国收购头骨,出售给海外。最终,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丁有期徒刑8年。
这个案子引起了很大的争议,集中在2点。(1)显然,头骨是不可能买卖的,属于禁止经营领域,是否可以认定非法经营罪;(2)当时只有2006年8月卫生部、公安部等部门公布的《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管理规定》规定严禁买卖尸体,严禁用尸体进行商业活动。但上述规定水平较低,属于行政规章,不属于国家规定。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必须是违反国家规定,是否可以定罪。
虽然争议很大,但北京法院一审和二审的判决明确给出了司法机关的答复。
2011年最高法下发通知,说明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的国家规定,明确2点。(1)国家规定的制定主体是全国人大、人大常委、国务院;(2)法律层面是法律和决定、行政法规、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有些抽象,总之,严格把握,不得将违反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行为视为违反国家规定。
事实上,在实践中,许多案件面临着辩护律师提出的违法不违法,即没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辩护意见。不幸的是,除了少数,基本上没有被法院采纳。然而,中国庞大的行政法规和文字表达也让许多业内人士感到困惑。
回到圈子里,924文件虽然不符合国家规定,但按照文件的方向,除了非法出售代币、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之外,还需要重点关注非法经营期货业务。虚拟货币交易所早年就引进了许多传统的金融人才和商业模式,吸引资金最多的部分在于衍生品交易。
期货法草案二审稿修订后,正式更名为《期货及衍生品法》。该法重点关注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期货合约、期权合约等交易模式,对跨境交易也有明确规定。相信以后正式实施的时候,圈内一些业务是否被覆盖的讨论会有更多的论证。当时货币圈是否有所谓明确的司法解释就没那么重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