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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传销组织骨干三人被公诉

时间:2023-08-01|浏览: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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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4日,李旭反传销团队了解到,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已经依法对邵某某、孟某某、卢某甲提起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公诉。

经过法律审查查明:被告人邵某某、孟某某、卢某甲加入了一个名为“1040阳光工程连锁经营”的组织,该组织不生产销售商品,也不提供服务,只是一个以“拉人头”形式收取加入资格费的传销组织。

该组织规定,参加者必须缴纳3800元购买1份“份额”才能加入,最高达69800元购买21份“份额”,并宣传回报可达到1040万元。

该组织采取五级三晋制,参与者根据购买和发展的下线购买的“份额”逐级提升等级,并获得返利。该组织将成员分散到团队(经理室)进行管理,团队(经理室)由老总领导,内设大总管、自律总管、能力总管等职务,负责传销人员开展传销活动,以及与其他互动团队(经理室)进行自律检查、学习等日常组织、管理活动。

从2019年3月到2020年7月期间,该团队(经理室)在南京市江宁区盛江花苑小区租住并进行活动。

2019年年底,被告人邵某某担任大总管至案发;2019年年底,被告人孟某某担任能力总管至案发;2020年6月,被告人卢某甲承担团队的卫生检查、请假以及与互动团队的自律检查等日常管理活动。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孟某某、卢某甲组织、领导了一个以“自愿连锁经营”为名的组织。该组织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五级三晋制”形成层级,返利依据直接取决于发展人员购买份额的数量,诱使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以此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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