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12|浏览:8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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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偿还债务是很自然的。然而,在这种贷款案件中,贷款人支付给借款人的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货币,而是以太币所谓的虚拟货币。最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涉及虚拟货币的私人贷款案件。经审理,法院认定合同无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林说,2018年6月,林作为贷款人与刘签订了贷款协议,同意刘向林借款1000万元,林购买等价数字资产以太币,并将钱转让给他。到刘指定的账户,刘应于2020年6月以人民币的形式将贷款返还给林。林说,协议签署后,林将3165以太币转移到刘指定的账户。刘随后发出收据,确认他收到了林的1000万元。刘未按约定偿还贷款后,林向思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偿还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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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私人贷款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融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代币发行融资是指通过代币的非法销售和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的虚拟货币的融资主体。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涉嫌非法售票、非法发行证券、非法融资、金融欺诈、传销等非法犯罪活动。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律补偿、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相同的法律地位,不得或作为市场上的货币使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的通知》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哈希顿虚拟货币、比特币、以太坊、Tether虚拟货币由非金融机构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分发不是合法补偿,不应该也不作为市场货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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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其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可以看出,以太不应该也不应该作为市场上的货币哈希顿虚拟货币,也不应该作为贷款合同的标的物。因此,林声称,贷款交付不符合法律规定。所涉及的贷款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贷款合同。林刘之间的以太币交易扰乱了经济和金融秩序,违反了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林刘签署的贷款协议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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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法院裁定驳回林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