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4|浏览: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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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何某文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先后在新沂市的多个地方组织发展下线人员,共计100余人。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何某文与其他人相互结伙,在四川省德阳市、成都市温江区等地以参加“538工程”为名进行传销活动。他们采用了“五级三阶制”的方式,要求新会员购买“彤云鹤”保健品,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关系。他们以发展人员可以获得返利、不断晋升级别为诱饵,骗取钱财。被告人何某文在此期间还从事带领团队人员外出学习、讲解产品、帮助上线发工资等事务。他们先后在新沂市的草桥镇、瓦窑镇、棋盘镇、港头镇等地组织发展下线人员,共计100余人,层级已达三级30人以上,严重扰乱了经济和社会秩序。
被告人何某文于2019年8月7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2020年6月28日,他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文与他人结伙参加了“538项目”传销组织,以直销为名,骗取钱财,严重扰乱了经济和社会秩序。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属于共同犯罪,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考虑到被告人何某文是从犯,并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情节,经社区矫正部门调查评估认为,他适用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何某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何某文在公安机关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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