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5|浏览: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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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6日,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人民检察院对外披露了“TB通证银行”特大虚拟货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起诉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利用境外服务器设立“通证银行”投资平台,对外宣称可存储主流“虚拟货币”理财,承诺随存随取,不设锁仓,以日息千分之一至千分之八的高额回报等静态收益模式向公众吸收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并以“拉人头”收取返利的动态收益模式予以传销式推广,诱使他人将持有的虚拟货币存入“通证银行”平台。
同年6月,该平台虚拟货币无法提取。同年7月,该平台将储户的主流货币强制转化成TB资产。
此后,该平台关闭,无法登陆。经链上资产追踪调查分析发现,该平台通过上述方式吸收的虚拟货币价值10067.4095万元。
2019年2月至3月,林某宝、顾某某等人获悉“通证银行”项目,前往马来西亚考察,参加由高某某等人组织的宣讲会、签约仪式。
回国后,林某宝伙同顾某某、胡某、罗某等人,以“通证银行”平台为依托,以投资该平台可持币生息、推荐投资人可获得返利等高额回报为诱饵,分别在杭州、宁波、温州、泰顺等地召开推介会、宣讲会等方式进行宣传、分享投资理财经验,并通过微信推广,鼓励社会公众将虚拟货币存入“通证银行”。
根据目前报案人员统计,经林某宝、顾某某等人宣传,共吸收59人虚拟货币价值达1500万元以上。
期间,被告人林某建提供账号供林双宝从事“通证银行”推广使用,负责费用开支、报销、数字货币处置等;被告人洪某某帮助林某宝开展宣传,积极与投资人分享经验、讲解操作流程、帮助他人操作平台等,为通证银行吸纳投资人。
经链上资产追踪调查分析发现,价值673.659万元的虚拟货币充值到林某建的钱包地址中。
同时还查明,2017年至2018年期间,林某宝经他人介绍参与DGU、BAC项目,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在温州地区以帮助他人投资理财为由,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他人介绍DGU、BAC项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使王某等10余人投入资金合计约500万元。林双宝将上述投资款转交给上线公司。
泰顺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林某宝、林某建、洪某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投资虚拟货币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相关法律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上述三名被告人五年六个月到缓刑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5万元到2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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