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4|浏览: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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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商城发展会员以消费返利为诱饵
2016年9月,杨某成(45岁,青川县人)经江油市的马某推荐,注册成为大圣旗舰商城商家。按照公司规定,商家只能发展会员,通过会员的消费额每月提取业绩,销售额满10万元的可以得千分之五的提成,销售额未满10万元的可以得千分之二的提成。
要获取更大利益,则需注册成为大圣旗舰商城青川马鹿专员,专员可以发展商家,再由商家发展会员,专员每月还可以从商家和会员的总消费里面提取业绩奖励。2017年2月18日,杨某成与绵阳大圣公司签署了专员协议。
之后,杨某成利用大圣旗舰商城网络平台进行宣传,会员每消费满500元后,每天可领红包并获全部消费款,还可以预存摩托车款、未产生消费也可直接存钱。通过将存款投入到大圣平台做成红包等方式为诱饵,在未产生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开展“消费返利”的经营模式进行传销活动,吸引消费者、店铺商家注册,以给会员返红包的方式要求会员采用上列模式成为会员,杨某成从大圣平台获取业绩款和提成。
2016年9月至2017年8月,杨某成发展并协助徐某、韩某等人注册成为大圣旗舰商城线下商家及会员,并唆使徐某等人继续发展下线会员。杨某成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200余人,且层级达3级以上,所有下级会员在其任职期间的交易总金额为1545000.76元,杨某成充值金额为103938元,累计提现60819.6元,获得业绩款31876.04元。
东窗事发立案侦查牵出传销实质活动
青川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在办理王某甲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时,发现了杨某成的违法活动。并于2019年11月15日对杨某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立案侦查。
2019年12月10日,杨某成经传唤至青川县公安局竹园派出所,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青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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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认为,杨某成利用网络,以会员消费全返等方式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或变相缴纳费用为条件,获得加入会员资格,并按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财物,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审开庭主谋获刑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杨某成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
近日,青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就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中,被告对指控事实无异议,但对定性及量刑意见均有异议。其辩解称:注册会员采取自愿,其不是组织、领导者;所有会员基本没有损失,案发后,他将车变卖了40000元都返还给会员,自己也是平台最大受害人,未从中获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成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4年,并处罚金20000元;对被告人杨某成违法所得31876元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邹宇寰广元晚报全媒体记者文煜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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