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4|浏览: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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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犯罪团伙的手法如下:迮某龙邀约王某以代加工艾条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并购买他人的公司并将公司法定代表人改为其父亲。他们成立了招商部、质检部、技术部、财务部,并招聘员工。迮某龙负责购买原材料、快递、招聘客服人员、制作虚假广告。王某负责客服部,赵某负责培训招商部话务员,温某和王某安等人声称加工完成的艾条将寄回公司并支付加工费。然后要求被害人交纳保证金,承揽代加工艾条的业务。当被害人将加工好的艾条寄回公司后,质检员以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加工费和退还保证金。
据调查,该犯罪团伙骗取了12人的保证金共计33600元。之后,这个公司解散,迮某龙与其他人合伙开办了一家代加工钻石画的公司。他们通过发布虚假信息引诱被害人缴纳保证金。该犯罪团伙在重庆市、山西省、安徽省、广东省、云南省等地骗取了1000余名被害人的钱财,共计2449270元。
对此,巫山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迮某龙等12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建议对各被告人判处6年至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万元到5000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