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3|浏览: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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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7日,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云集品”的特大网络传销案进行了二审宣判。一审中,鞍山市铁西区的丁某林因为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以三十万元人民币的罚金。
一审判决认定: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0日注册成立。该公司通过经营“TPS138”(云集品)的电商网站平台,以“共享经济”的名义设置奖励制度,掩饰返利真实来源,引诱参加者发展他人参加。他们利用12种复杂的奖励机制,在全球范围内构建了一个金字塔型的会员体系,从中骗取钱财,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会员必须购买一定金额的产品套装或消费一定金额才能进入整个会员层级,符合传销的特点。公司根据店主的消费、店铺销售额以及发展的下级店铺级别和数量等条件来晋升和奖励。丁某林通过购买产品和发展下线来获取收益。
目前,该公司已发展了约300.5万名境内会员,分布在全国31个省市;境外会员约58.9万人,分布在13个国家,总涉案金额达120亿元。丁某林在整个会员层级关系中位于第12层,下线会员数约为101648人,提现金额为15316.60美元。
一审法院认为,丁某林通过注册成为“云集品”平台的会员,并通过组织和宣传平台,以购买商品返利和发展下线会员层级的方式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了以上判决。
宣判后,丁某林不服,他认罪悔罪,但认为一审的量刑过重,平台数据不能准确反映其下线人数,并提出应以银行流水作为提现金额的依据等理由上诉。
经过二审法院审理后,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根据具体犯罪事实和情节,考虑到其是初犯和自愿认罪,已经从轻处罚。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文献来源:反传防骗快讯,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