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3|浏览: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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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2018年3月,刘某某通过他人的推荐注册了“尚鹏高科”网站的会员。该网站以招募十万合伙人、要求缴纳会员费成为合伙人、发展团队并获取动态奖金等方式来骗取会员的财物。
该网站规定会员可以通过注册会员推荐的方式成为会员,会员级别包括非活跃推广人、活跃推广人、专员、主管和经理等。
其中,非活跃推广人只是普通会员,没有任何奖金,也不能推荐其他人成为会员;活跃推广人必须每个月缴纳会费或在网站上购买价值860元(直至完成两年)的产品,才能发展下线会员。
当会员发展的下线会员数量达到一定的要求后,就可以晋升为专员、主管、经理等级别,并且每个月可以从“尚鹏高科”网站领取动态奖金。如果发展的有效团队会员达到8人以上,就可以每月领取至少600元的动态奖金。同时,发展活跃推广人越多,获得的奖金就越高。
随后,刘某某通过微信发展了下线会员,并创建了会员微信群,向外宣传“尚鹏高科”网站的缴费和分红等经营模式。他直接发展了同案人许某某(另案处理)和王某某等人为下线会员,其中部分下线会员继续发展了他们自己的下线。
2020年1月17日,刘某某在新疆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的大地小区被公安民警抓获,并于同月22日被福清市公安局以涉嫌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罪刑事拘留。
在案发时,刘某某在“尚鹏高科”组织中发展了8个下线层级,下线人数达到99人,共计领取了约5万元的动态奖金。
同年4月16日,福清市公安局完成了对此案的侦查,将涉嫌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刘某某一案移送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后,检察院认为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组织和领导以消费返利为幌子的传销活动,要求参与者缴纳费用以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特定的层级关系建立,通过发展人员的数量间接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并骗取财物,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刘某某的行为构成了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罪,并有清晰、确凿、充分的证据支持。
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法律规定,建议对刘某某判处一年一个月以上一年四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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