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3|浏览: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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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云联惠公司于2014年1月6日在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黄某勇,实际控制人为董事长黄某。黄某等人设计开发了电商平台——云联商城,宣称“消费全返”,通过网站、微信、培训会、商学院授课等途径宣传发展。
云联惠公司规定要享受消费返利必须先成为会员,参与人员通过云联商城或者推荐人的推广二维码等方式即可免费注册成为普通会员,并获得一个注册ID,会员注册时需填写推荐人的注册ID,系统根据推荐关系自动识别记录并锁定上下线关系,从而形成自上而下、多层级、金字塔型的组织结构。
普通会员可以缴纳99.9元升级为金钻会员,或者缴纳999元升级为铂钻会员,下线会员通过缴纳升级、消费、推荐奖励等方式获得佣金,可申请提现。云联惠公司利用计分计酬、转换等制度,掩饰其通过“复式计酬”分配利润的事实。为发展业务,云联惠公司设置了代理公司制度,代理公司在缴纳代理费成为代理商后,能够获得在其代理区域、行业内所有交易额0.5%~2%不等的提成。
2016年12月,上诉人欧阳某兰通过他人推荐加入该组织,注册六个账户,欧阳淑兰通过六个账户加入云联惠铂钻会员,通过消费返积分、积分返利等方式返利,层级达到三层以上,发展直接下线70人,发展所有下线189人,经查实下线付费会员33人,从中获利122189元。
案发后,上诉人欧阳某兰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追缴其违法所得10万元。
一审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欧阳某兰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欧阳淑兰不服,提出上诉。
欧阳淑兰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云联惠公司的经营模式不符合传销的基本要求;欧阳淑兰未达到公安部所规定追诉标准,其行为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
经查,多名证人证言,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电子数据等相关书证及上诉人欧阳某兰的供述,能够证明云联惠公司“云联商城”交易平台,注册缴纳费用会员分为普通会员、金钻会员、铂钻会员,普通会员升级为金钻会员、铂钻会员需要分别缴纳不同的会费,升级为金钻会员、铂钻会员即享受下线会员费、消费额、销售额等积分返还,会员通过推荐关系确定上下线关系,由此形成金字塔状的传销会员体系,以此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应认定为传销活动。对欧阳淑兰及其辩护人提出云联惠公司的经营模式不符合传销的基本要求的上诉理由,中院不予采纳。
经查,从后台提取的欧阳某兰下线列表、组织架构图、ID基本信息、欧阳淑兰直线下线数据及列表、所有下线付费会员列表等证据能够证实欧阳淑兰发展的直接下线人数共计70人,所有下线人数共计189人,下线付费会员33人,累计提现金额122189.28元。欧阳某兰的行为已达到公安部所规定的追诉标准,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对欧阳某兰及其辩护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中院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