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互助和扶贫救济是社会上受到赞扬的正能量。然而,一些人利用“慈善”的名义,以“善心相通”的口号,实际上从事谋求私利的犯罪活动。据南陵县法院4月1日透露,张某等六名被告人在农村地区发展“善心汇”传销组织,经一审判决认定有罪,二审维持原判。据主审法官金婷婷介绍,张某等人是南陵县弋江镇居民,他们在2016年初加入了“善心汇”传销组织。这个组织以“扶贫救济,善心相通”为名,诱饵是高额收益,他们发展有下线会员。会员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和银行账号,在“善心汇”系统网络平台注册用户名,并支付一定费用以获取加入资格。他们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利润主要依靠会员间的赠与实现,系统内没有资本增值的途径,前期会员的盈利需要依赖后期会员的资金进入来支撑。为了提升自己的层级和增加盈利,张某等人在2016年底在籍山镇、弋江镇等地成立了工作室,以“均富共生,扶贫济困”的名义向一些农村地区的老年人提供了约200元的“慈善款”和大米、食用油等物品。拿到这些“慈善款物”后,张某等人便带着老人到银行和电信机构申请不具备透支功能的银行借记卡和手机卡,申请成功后将银行卡和密码交给张某等人在“善心汇”网络平台上操作和使用。案发后,公安机关统计查获的银行卡数量达到百余张。南陵县法院一审认为,除了构成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罪之外,被告人的行为还构成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某等人使用的他人银行卡属于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信用卡”吗?主审法官表示,借记银行卡具有消费支付、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是我国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卡和账户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在本案中,张某等人打着“慈善”的旗号,用钱和物品来换取他人的银行卡使用权,实质上是持卡人售卖银行卡,而卖卡行为是不被允许的,即使是出于持卡人自愿,由于卖卡的行为是非法的,收购者也无法取得合法的卡片使用权。张某等人的妨害信用卡管理行为并不是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必然手段,因此南陵县法院一审依法对张某等人进行了数罪并罚的处理。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张某等六人被判处三年九个月到缓刑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六万元到一万元不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