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9|浏览: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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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骗局预警了解到,2017年3月3日,黄某某和蒙某在上海成立了一家科技公司。蒙某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包括黄某某、蒙某和赵某。黄某某持股90%,蒙某持股5%,赵某持股5%。
随后,蒙某等人在上海和成都相继成立了另外两家科技公司,其中四川紫石榴公司由黄某某控制,蒙某担任法定代表人。
紫石榴公司委托孙某某开发了“紫石榴应用商店”APP,并通过多种方式宣传该APP的层级计酬奖励模式和团队奖励方式。他们鼓励参加者成为付费会员,并发展下线会员获取收益。而且,在宣传过程中夸大了该项目的盈利前景。
2017年7月份起,黄某某、蒙某及其推广团队在成都市通过会议和讲座等方式公开宣传“紫石榴应用商店”项目。他们宣称该公司是一家大型互联网创新型集团公司,可以让所有人都享受互联网红利。他们通过高提成和高收益引诱参加者,并继续推荐下线人员加入。
紫石榴公司规定,参加者需要一次性充值600元成为红钻会员或充值6000元成为紫钻会员。而红钻会员和紫钻会员发展的下线会员的充值会费的25%将还可以获得根据下线会员数量和付费会员类型奖励的分红点。他们宣称每个分红点每年可获得600元的分红收益。
紫石榴公司还设立了四级运营中心,参与者可以根据团队表现申请设立运营中心,并获得运营中心分红点。
在“紫石榴应用商店”上线后,参加者可以是免费会员,并可以发展下线会员,但无法享受层级提成。
2017年11月份,紫石榴公司将分红点改为石榴籽,并设立了不同星级会员之家,各级会员之家的负责人可以获得奖励。
经过调查,黄某某和蒙某通过“紫石榴应用商店”发展了280余万名会员,最深层级关系达到27层,收取会费超过6832万元。目前,公安机关已冻结涉案资金1086万元。
2018年6月22日,黄某某和蒙某自首,并被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锦江区检察院认为,黄某某和蒙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