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9|浏览: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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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认定,2015年11月,颜某、赵某等人在渭南市临渭区下邽镇注册成立了“尚润牧业”公司,从事生猪养殖业务。颜某在经营中遇到了谭某军,他提出了“互联网+”的建议,即利用互联网来吸收资金和扩大业务。颜某同意了,并任命谭某军为公司副经理。
谭某军首先委托他人开发了“沃在养猪”网页,然后又制作了“爱尚养猪”APP软件,负责后台维护。颜某和谭某军利用这两个平台在互联网上推广“尚润牧业”的电子商务业务。
2017年6月,被告人焦某通过上线袁某某的介绍,加入并投资了“爱尚养猪”投资平台。这个平台通过虚拟的网络养猪方式,用户按照养殖认购方案进行投资,到期后会返还本金以及16%至67%的不同收益。
用户还可以通过APP生成二维码来推荐下线人员,形成上下级的关系。根据推荐下线人数,用户可以被分为不同的级别,获得不同比例的直接推荐收益和间接推荐团队业绩提成。
焦某加入平台后,通过宣传公司材料和口头介绍向周围的亲朋好友宣传“爱尚养猪”平台,并按照投资模式发展下线人员。他还建立了微信群,在群里发布公司发展情况、经营模式,及时向团队成员发布公司公告和通知,教导团队成员如何购买猪、抢购猪,并培养团队成员。
经鉴定,焦某在该传销平台发展的下线人数达到了554人,自己直接投资了106,013元,并提现了437,022.5元。
一审判决认为,焦某以“爱尚养猪”投资平台为名,推荐他人以购买网络养猪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获得被推荐人投资的返利。他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已超过120人以上,并达到三级以上的层级。他在这个层级体系中扮演了领导和管理的角色,他的行为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12月9日,一审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焦某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并处罚款两万元。
宣判后,焦某对此判决不服,认为量刑过重,并且他现在家庭有困难需要照料,因此提出上诉,请求二审考虑适用缓刑。二审法院受理了他的上诉,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二审法院认为,焦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款。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了焦某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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