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9|浏览: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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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2014年11月,被告人李某在未经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及SMI投资理财科技网络公司(简称SMI)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冒用该公司的名义,聘请相关技术人员制作互联网结算平台,向中国大陆地区发行“SMI第二季”网络理财产品。
这种理财产品没有实施任何经营活动,客户只需交纳1800元就可以在“SMI第二季”上注册一个账户。该账户每天自动产生收益,并且可以提取现金。客户每发展一个下线,又可以获得奖励收益。
因此,被告人李某利用网络平台、手机微信、现场演讲等方式在广东省各地宣传“SMI第二季”,并发展了曾某、邱某等人。邱某和曾某1在利益的驱使下,将被告人冯某发展为下线。
被告人冯某在经营日用品生意的过程中,又积极向被告人黄某宣传推介“SMI第二季”,将其发展为下线,并以合作模式推动其发展云浮地区客户。
通过被告人李某、冯某、黄某等人的层级推广,“SMI第二季”在短时间内迅速在深圳、佛山、云浮等地发展了大量人员,吸收了大量资金,涉案金额达100多万元。
2015年2月,由于资金链断裂,被告人李某无法解决“SMI第二季”客户的提现问题。于是,他停止了结算平台的提现功能,导致“SMI第二季”客户遭受5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
云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冯某、黄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推销理财产品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注册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各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人李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冯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黄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法官在对此案进行评述时表示,本案中,“SMI第二季”以推销理财产品经营活动为名,实际上是变相收取入门费,设置各种返利机制,激励客户发展下线。上线按照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酬或返利。这种行为,不管其手段如何翻新,只要符合传销组织骗取财物、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本质特征,就可以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现今,互联网已经成为传销组织的一种发展手段。一些传销组织利用加盟消费、投资返利、消费全返等手段实施传销活动。这些活动具有很大的诱惑力和迷惑性,稍不注意就会陷入传销陷阱。
法官提醒社会公众应当注意考察电子商务网站的营销模式。对于那些披上互联网外衣的传销活动,例如“发展下线层层返利”模式,我们必须时刻保持高度警惕。特别是要避免涉及入门费、层级制度和拉人头等传销基本特征的网络平台,防止落入传销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