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9|浏览: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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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认定:2019年3月份开始,杨某龙等人委托深圳壹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九公司)开发“金猪下崽”APP手机应用程序,并由杨某龙负责说明、讲解相关的开发要求,被告人曾某友负责按杨某龙的要求开发“金猪下崽”APP。
期间杨某龙安排被告人袁某星到壹九公司协助曾某友开发,对开发出的“金猪下崽”APP进行测试,并为曾某友开发“金猪下崽”APP提供思路。之后,杨某龙让曾某友从壹九公司离职加入其团伙,由曾某友继续为“金猪下崽”APP提供技术支持。
“金猪下崽”APP设置了会员制度,会员分为VIP、银猪、金猪3个等级,后还推出“合伙人”头衔,注册会员需要有老会员的推荐,注册并交198元即可成为VIP,VIP直接推荐注册的VIP达到10个可升级为银猪,VIP直接推荐注册的VIP达到50个可升级为金猪,金猪发展的VIP数量达到3000个可获得“合伙人”的头衔。
“金猪下崽”APP还直接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奖励依据,设置了直推奖、团队奖、平级奖、合伙人分红、每日分红等奖励模式。
为了逃避国家金融监管,杨某龙等人不直接收取会员的资金,而是在“金猪下崽”系统内设置商家(币商)系统,由商家在平台上用支付宝、微信支付账户与会员进行充值、提现结算,商家与平台则以虚拟数字货币“USDT”(中文名泰达币)的形式在虚拟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上进行资金结算。
开发期间,杨某龙与被告人王某翔商议,以王某翔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众智人人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众智人人公司)的名义上线运营“金猪下崽”APP。
2019年5月到7月期间,杨某龙、王某翔先后纠集、招聘被告人斯琴某某格、解某涛、李某桥、白某、陈某、王某奎、邢某芸等人加入该传销团伙。分别担任客服以及各部门的负责人。
2019年5月,杨某龙等人完成“金猪下崽”APP的开发后,以众智人人公司的名义对外宣称“金猪下崽”APP为一款会员制应用分发平台,用户在平台内用手机号码注册并向平台缴纳198元购买“课程”成为VIP会员后,即享有推荐他人成为平台的会员得推荐奖励、在平台内下载某款手机应用程序或申请某银行的信用卡得佣金等好处,吸引他人加入会员。
随后,被告人袁某星、王某珍、王某森、李某龙、王某明先后通过上线的介绍成为“金猪下崽”APP会员,在网络上继续宣传推广“金猪下崽”APP,不断地发展他人加入。
为迅速发展会员,获取更多会员的资金,杨某龙等人与王某珍等人合谋,由王某珍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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