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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调查,2015年10月至2017年8月22日期间,另案处理的万某某担任合发(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该公司以“九级分成”和“三级分成”加盟制度为名,推出“合发房银”APP供会员注册使用。
2015年10月29日,被告人郑某尹通过“合发房银”注册会员的介绍,出资1万元成为初级门店会员,后来又出资4万元升级为高级门店会员。
之后,郑某尹为了获得合发公司的加盟提成,在嵊泗县城内通过向亲朋好友介绍、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消息以及在自己经营的店内播放宣传视频等方式推销“合发房银”项目,并积极推荐他人通过扫她的专属二维码成为下线会员。
2017年7月至8月,舟山市相关部门根据举报初步调查发现,该分公司使用“合发APP”以传销模式发展会员。会员需要付费加盟成为房产经纪人,并获得平台使用权。加盟费分别为1万、3万和5万元,并直接汇入总公司账户。会员通过老会员的推荐加入,会员推荐新人可以获得三级佣金。
同时,以“期权股权证书”形式,向各级会员发送“合发公司”在美国资本市场上市的不同虚拟股权,以吸引新会员加入。
同年9月,舟山市有关部门将案件移交给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随后,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合发房银”传销组织仍在舟山发展会员。
于是,舟山市市场监管局成立专案组,与公安部门协同配合,全面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2019年11月13日,郑某尹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
截止到2017年8月22日,郑某尹的推荐层级为第14层级,推荐下线层数为12层,直接推荐下线人数为33人,累计推荐下线人数为905人,推荐累计付费人数为627人。她的“合发房银”APP账户累计获得分销收入积分333861元。案发后,郑某尹主动退还非法所得50000元。
2020年5月29日,嵊泗县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郑某尹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向嵊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嵊泗县人民法院认为,郑某尹与他人伙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属于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考虑到郑某尹是初犯,综合考虑案件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以给予她缓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郑某尹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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