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9|浏览: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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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案件查明了以下事实:在2014年7月10日,一个名为沃达公司的企业在深圳前海成立,其股东丁某持有100%的股份。随后在2015年7月2日,该公司更名为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集品公司)。
云集品公司在互联网上建立了“云集品”官网和APP,以购买和推销商品为名,要求人们通过购买商品来获取会员资格。该公司通过官方网站、微信群、云博客、体验馆以及央视等媒体积极宣传云集品的盈利模式,虚假宣传并使用高额返利引诱国内外公众和供货商加入并积极发展下线。
在2015年10月31日,被告人刘某通过“云集品”APP平台注册成为会员。他通过口口相传并介绍利益,积极宣传“云集品”的盈利模式,并迅速发展了他的下线。
2019年3月25日,刘某因涉嫌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罪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刑事拘留,随后在同年4月30日被批准逮捕。
截至案发时,刘某在“云集品”的整体会员层级中处于第17层,他的下线会员有10560人,非法获利金额为67205美元。
云安区检察院认为,刘某对国家法律不予理会,通过口口相传和介绍利益的方式积极宣传“云集品”的盈利模式,并快速发展下线,引诱他人继续参与以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严重违法,已触犯国家法律,并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追究他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