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7|浏览: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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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者无事不扰,失信者利剑高悬,信用体系在增强社会诚信意识、优化营商环境、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不过,个别地方在缺少政策和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仅通过地方规范性文件就确定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失信惩戒措施运用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纳入,失信惩戒存在泛化和扩大化的现象。
为纠正这种不规范现象,国办近日下发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其中最核心的内容就是强调信用建设要依法依规。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指出,对地方出台的一些缺少法律依据的措施,要进行规范、纠正甚至退出。“将全面建立台账,认真进行甄别,凡是有条件纳入法治轨道予以规范的,要尽快的予以规范,对有些不符合信用建设方向,或者说社会不认可的措施,要进行纠正和规范。”
连维良指出,《指导意见》要求,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应该严格限定为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方面的责任主体,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展。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失信事实、于法于规有据,轻重适度,不得随意增设或加重惩戒。
《指导意见》同时还要求加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央行副行长陈雨露指出,征信信息共享和保护是一对矛盾,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确保征信信息安全,是征信工作的底线。“把所有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的,用于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服务,全部纳入征信监管,实行持牌经营。对非法从事征信业务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指导意见》要求,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的信用修复机制。除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外,失信主体按要求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符合条件的,应该移出失信名单。(本文转自防骗大数据:FPData)
不过,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司长陈洪宛指出,对一些特别严重的失信行为、而且不良影响无法挽回的,按照规定不能予以修复。“比如像网络诈骗、非法集资、劣质疫苗等,这样的严重违法行为如果随随便便就撤销公示、删除记录,公众都查不到历史信息,这是对受骗者、对社会公众的不负责任。同时失信成本过低,不痛不痒,对其他的市场主体也起不到应有的警示作用。”
(原标题:国家发改委:网络诈骗、非法集资、劣质疫苗等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不得随意移出“黑名单”)
内容来源:本文由防骗大数据(FPData)转载于央广网,记者|蒋勇;中新视频,特此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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