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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被告人李某加入了秦皇岛商会商务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国家发展重点项目、隐形行业、国家高科技投资建设为名,以商会商务资本运通过集中上课、组织传销人员到秦皇岛考察、传销人员分享成功经验等方式进行传销活动。参加者需要缴纳1-15份不等的金额(一份为人民币2900元,最少购买1份,最多购买15份,共计人民币43500元)作为加入资格,并设置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科长、业务经理五个层级,积累份额是晋升到上一层级的条件,提成返利的金额根据传销人员发展下线情况和层级来确定,还设有推销奖、差额奖、育成奖、分红奖等奖励制度。每名参加者可以发展两名下线人员,这两名下线人员又可以继续发展下线,当这两名下线达到业务经理级别时,该参加者即告出局。2014年8月至2016年11月间,被告人李某在河北省秦皇岛市和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港市通过授课、组织传销人员到秦皇岛考察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发展了任某平、赵某等大量传销人员,并先后成为业务经理、报单经理;被告人任某平、佟某坤、刘某琴、贾某琴、宋某平、隋某也以同样方式发展下线人员,都是该组织中的业务经理。其中被告人任某平、佟某坤、刘某琴、贾某琴、宋某平、隋某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都达到了三级以上,人数都超过30人。
2018年7月24日9时许,公安机关在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抓获了被告人李某、任某平;同日,公安机关在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抓获了被告人宋某平、隋某;同年9月18日15时许,公安机关通过电话将被告人刘某琴传唤到案;同年9月30日9时许,公安机关通过电话将被告人贾某琴传唤到案;同年10月29日13时许,公安机关通过电话将被告人佟某坤传唤到案。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对被告人任某平、宋某平等6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作出了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任某平、宋某平不服,提出上诉。上诉人任某平提出的上诉理由为:1、他没有组织传销人员上课、考察和分享经验等行为;2、原判量刑过重。上诉人宋某平提出的上诉理由为:原判量刑过重,希望法院对其判处缓刑。
经查,上诉人任某平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过程中的犯罪行为得到了多名证人证言的证实,同时也有商务商会的宣传材料、传销活动网络图、辽宁中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销售业绩单、银行卡交易记录等书证作为佐证。被告人李某、佟某坤、刘某琴等人也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原审判决认定的各被告人的传销活动犯罪事实。原判充分考虑了上诉人任某平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的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职责,对涉案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起到了关键作用,被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以及到案后的认罪态度等情节,因此对其作出了刑罚相适应的量刑,没有量刑不当的地方。原判充分考虑了上诉人宋某平通过发展下线成为业务经理,且发展人数达到30人以上,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情节,对其作出了刑责相适应的量刑,没有量刑不当的地方。经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