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6|浏览: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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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八步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和本院的裁定均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郭某崇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予以维持。
案件回顾:2019年6月28日,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龙爱量子”传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20名被告人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不等有期徒刑,罚金总计9245万元,并依法没收财产约19亿元,追缴后上缴国库。
调查显示,林某庆等人在广东深圳等地注册了多家“龙爱量子”公司,购置服务器并在互联网上建立了龙爱物联网量子生活商城平台。他们组建了公司运营团队和数据维护团队,通过该平台以销售所谓的高科技量子产品为幌子,收取入门费并以高额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为诱饵,在互联网上吸引参加者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开展传销活动。
参加者需要缴纳不同级别的入门费,注册成为“平台”会员。会员按金字塔形式排列在左右两个区域。与此同时,他们大量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推广,提高了龙爱量子集团的知名度,会员数量爆发性增长。司法鉴定显示,该传销系统下的会员达到196万多人,层级高达97层。
被告人郭某崇通过个人账户收取下线会员的款项,非法获利超过1500万元。被告人陈某昌有超过140万个下线会员账号,层级超过3层,非法获利超过2300万元及10万泰铢。被告人吕某海的下线会员总数达到976078个,层级超过3层,非法资金共计3115万多元。被告人魏某训在该传销体系中起策划、管理、协调作用,非法获利110万元。其他人员也参与并从中非法获利。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庆、郭某崇、陈某昌、吕某海等20人以销售商品为名,组织、领导参与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取加入资格,并按照特定顺序组成层级。他们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以此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上述20名被告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法院依法判处林某庆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万元。郭某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其他12名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2年6个月至6年6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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