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6|浏览: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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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资料来源于企查查。
在2008年的国内乳业重大转折点,由于三鹿的三聚氰胺事件,河北乳业的形象在消费者心中崩塌,君乐宝当年也是三鹿旗下企业之一。
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成立于1995年,在最初几年销售一直平平。直到2000年开始与三鹿合作,三鹿参股君乐宝34%的股权,所有的酸奶包装袋上都打着“三鹿君乐宝”的商标,君乐宝才迎来第一次大发展。然而,“三聚氰胺”事件爆发后,君乐宝迅速与三鹿切割,加入蒙牛公司。
2017年11月15日,君乐宝新零售发布了一篇题为《君乐宝新零售战略启航,破冰零售业困局》的文章,在文章中提到,由于电商的出现,传统实体零售业变得困难重重。但随着互联网流量红利的衰退,微商和社交电商开始崭露头角。
据悉,君乐宝新零售与First国际新零售展开合作,开拓新零售市场。
君乐宝新零售的市场运营模式如下:
- 联盟长:30万元投资; - CEO:6.8万元投资; - 直营大区:6800元投资; - 合伙人:一箱产品投资; - VIP:2盒/罐投资。
不同级别的代理商可直接推荐下级,赚取产品差价。以君小宝益生菌为例:CEO售价75元/盒,直营大区86元/盒,合伙人99元/盒,VIP119元/盒,零售价159元/盒。
推荐奖励方面:CEO推荐CEO,奖励6%;直营大区推荐直营大区,奖励6%。
家族奖励方面:联盟长团队月销量返点最高可达10%;CEO团队月销量返点最高可达4%。
股东分红方面:成为新零售股东,可享受全年销售5%的分红。
然而,君乐宝新零售的销售加盟政策很可能违反法律红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传销条例》颁布实施于2005年,传销行为包括以下情况:组织者或经营者要求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并根据人员数量给予报酬,取得非法利益;组织者或经营者要求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以商品认购等形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发展其他人员加入资格,取得非法利益;组织者或经营者要求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并以下线销售业绩为依据给予上线报酬,取得非法利益。
由于君乐宝新零售的推广盈利政策与《禁止传销条例》存在冲突,因此可能涉嫌传销行为。
新出台的《电子商务法》明确规范了微商等新兴网络销售行为,而君乐宝国际新零售所声称的“新零售正式纳入电子商务经营者,受法律保护”是错误的解释和误用。《电子商务法》更多地是要求相关从业者遵守法律规定并规范其销售行为。我们不能简单地把它理解为“保护”或“承认”,这是对该法律的错误解读和亵渎,容易导致投资者做出错误判断。
目前还没有监管部门对此进行监测,并且由于这是一个新兴行业,相关规定还不够完善,这也使得一些企业可能利用它来牟取非法利益。
显然,君乐宝此举只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应急措施。
请注意:鼓吹“不劳而获”和“一夜暴富”的都是骗局,希望大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只有通过实际行动来推动国家发展,才是真正改变命运的良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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