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6|浏览: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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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斯曼微商旗下有希斯曼、如瘦和凡美日记三个品牌。希斯曼品牌主做服装,如瘦品牌主做食品,凡美日记主做化妆品。
第30类方便食品“如瘦”商标是由厦门市希斯曼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3类日化用品“凡美日记”商标是由上海希斯曼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希斯曼”相关商标是由厦门市菲小妞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
企查查数据显示,厦门市希斯曼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9月7日,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吴淑娟持股90%,股东宋小玲持股10%。上海希斯曼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7月9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徐颖,实际控制人吴淑娟持股60%,股东于程非持股40%;厦门市菲小妞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15日,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吴淑娟100%控股。鉴于以上三个关联公司的实控人均为吴淑娟,本文如无特别说明,则统称为“希斯曼微商”。
实际上,除了《连载一》所提到的如瘦产品存在虚假宣传,希斯曼微商旗下的“凡美日记”在宣传上也并非合法合规。比如:
一、鱼子酱逆龄奢华嫩肤精华乳
该产品宣传“透亮净白”、“提高肌肤免疫力”等功效。
经查,该产品为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编号:沪G妆网备字2020000583。而“净白”显然是美白类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功效;“提高肌肤免疫力”更是超出化妆品的功能范围,涉及到医疗作用。该产品涉嫌超范围宣传、虚假宣传,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四条?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三)宣传医疗作用的。
二、凡美日记鱼子酱逆龄奢华嫩肤套盒
该产品宣传“纳米活肤渗透”、“舒缓消炎”等功效。
实际上,“纳米活肤渗透”只是噱头而已,如果宣传该套盒产品的渗透能力达到纳米级是需要有权威的数据支撑的;“消炎”是明令禁止用于化妆品宣传的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的词语。该产品涉嫌虚假宣传。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四条?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三)宣传医疗作用的。
三、凡美日记鱼子酱柔嫩亮肤面膜
该产品宣传“美白保湿”、“术后修复”等功效。
经查,该产品为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编号:沪G妆网备字2020000232。因此禁止宣传“美白”功效;“术后修复”属于医疗作用。该产品涉嫌超范围宣传、虚假宣传,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四条?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三)宣传医疗作用的。
值得一提的是,在查询凡美日记鱼子酱柔嫩亮肤面膜备案的时候,清扬君发现该产品的文案简直让上啼笑皆非。
该产品在提交的产品包装上,“产品功效”里写到:产品中蕴藏着鱼子酱和昂贵的富勒烯,使产品具有抗氧化能力,能够起到肌肤衰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