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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13日,前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前郭县公安局的线索移交通知书,该通知书指控了许某敏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嫌疑。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许某敏的直接或间接下线人员许某杰、王某、张某花、鲍某英未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因此不追究刑事责任。他们的违法行为由前郭县市监局处理。
2019年6月14日,前郭县市监局对张秀花涉嫌参与并介绍他人参加传销行为立案调查。
据了解,2016年7月,刘宏杰参与了刘福江创办的"LCF"网络平台项目,并成为高级管理人员。之后刘福江离开了"LCF",但刘宏杰继续建立分享群,拉人组织培训。
2017年3月,刘宏杰和王金发计划利用"LCF"创建"中国物联网分享经济平台",制定了ABC三网循环模式。他们通过微信拉人进群,要求参加者支付680元或580元的报单款,以获得奖励和发展会员的资格。他们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会员,许某杰、王某、张某花、鲍某英等人参加了所谓的"中国物联网分享经济平台",缴纳了680元的费用,并注册为平台会员。
这些人成为平台会员后,又介绍了自己的亲属、朋友等人参加,要求他们交纳费用成为会员。他们牟取了非法利益。
到2018年3月,刘宏杰、王金发通过"中国物联网分享经济平台"发展了70多万会员,涉案金额达到了4.8亿元人民币。
其中,张秀花非法获利57460元;鲍春英非法获利55695元;许秀杰非法获利336720元,用其中一部分违法所得购买了一辆东风日产尼桑轿车,剩下的17万元违法所得;王伟非法获得了45600元,其中一部分违法所得用于购置东风日产尼桑轿车的购置税、保险和车内装饰等费用,剩下的违法所得为7714.06元。
前郭县市监局认为,上述人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鉴于他们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主动上缴非法财物和非法所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减轻行政处罚。因此,前郭县市监局责令他们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罚款10万元。同时告知他们在收到决定书后的15天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天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由于上述人未能按时缴纳罚款并交出违法所得,前郭县市监局向前郭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0年6月29日,前郭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该申请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法院审查确认,被执行人参与了所谓的"中国物联网分享经济平台"并介绍他人参与其中的传销活动,牟取非法利益,属于传销行为。前郭县市监局依法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并且该决定书已生效。因此,法院决定准予前郭县市监局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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